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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细则

    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细则

      为加强学院实验中心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包括所有属于学院资产的教学及科研用仪器设备,在学院领导下,由实验中心指定各实验室主任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建立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库、仪器卡片、订购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条 仪器分布及管理。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其余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固定安放在中心下属各实验室。仪器室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指派专人兼管。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负责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使用人员可到相关实验室使用,但不可随意移出该实验室,确为必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并建档后方可移出原有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均要建档编制成软件管理,要求做到帐、卡、物一致。各仪器配件均由仪器设备所管理的人员统一管理,由中心建档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实验室均要配备管理专用计算机建立管理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中心仪器管理数据库应建立总仪器信息和各实验室信息;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计算机数据库应落实到存放位置、使用状况。

      第四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验中心固定资产的保管、报废、借用、调拨、报损、报失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具体由设备管理员统一办理。严格执行学校颁布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维护保养,及时检修,经常保持设备完好状态,以保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顺利进行。

      一、添置:添置的物资必须纳入实验中心固定资产帐,除正常教学用资金外,也包括每位教师科研项目所购买的设备,每年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总管理,各分室所用设备由分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仪器设备要建立总帐和各分室帐,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帐。

      二、借用: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出借仪器设备,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 校内借用: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同意,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2. 校外单位借用:借用单位应持有正式介绍信,经实验中心主任、系副主任同意并报实验室设备处备案,办理借用协议书。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三、 报废:按《吉林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规定》执行。

      1. 根据学校颁布的规定,仪器设备的报废须经实验中心主任、系领导批准报实验室设备处,经技术鉴定及校领导批准,由学校统一回收后,方可销帐。

      2.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实验室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经实验室处同意后,注明报废标志,其残值列入低值品帐,以作备查。

      四、丢失,损坏和赔偿: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并予以批评、教育。一贯不爱护财产,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又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维护使用

      一、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对仪器、器材等编号,学生也对应分组编号(每台仪器、器材均要落实到每个学生),仪器、器材损失或丢失按《实验中心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二、使用时必须经主管仪器、器材的负责人同意,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

      三、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察合格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专项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损坏仪器设备器材赔偿办法》加倍处罚。

      四、全部仪器设备都要由仪器主管人员负责编写出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维修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资料完整无缺,并作为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实验中心建档妥善保管。

      五、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及时维修,要求自己能解决的故障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及时向中心主任书面汇报,等候主任指示。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许擅自拆封修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要请专业人员修理。

      六、对于从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互相协作,服从中心主任的统一调动。实验中心的仪器、器材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可由实验中心主任临时调配。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对每种仪器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中心负责汇编成册,供学生使用。

      第七条 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的赔偿办法:

      一、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二、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悉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或丢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违反仪器设备、器材管理规定,私自外借设备或私自利用学校设备、实验室捞取个人收入而造成损坏丢失的应从严处理,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处以适当罚款。

      四、设备器材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 对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2. 对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工具、易耗品及材料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3. 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五、处理办法: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的事故,应保护现场,立专案调查。

      1.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赔偿处理,由各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学院实验中心备案。

      2.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赔偿处理,由学院实验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决定。

      3.丢失剧毒、放射性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除赔偿外,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协同处理。

      4.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督促偿还。

      5.赔偿费由各实验室上交学院办公室。

      第八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器材、管理人员,年终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对设备、器材管理好坏,写出考核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做为评定职称或晋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九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部门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实验中心
    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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