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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器皿使用管理及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玻璃器皿使用管理及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玻璃器皿本身特性决定容易破损,师生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加强责任意识的培养尤为重要。为了加强玻璃仪器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人人参与管理,对实验中心所属的玻璃器皿要实行层层负责制。实验中心对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对学生。

      第二条 学生损坏玻璃器皿应及时填写“损坏报告单”,须经所在实验室管理老师签字确认,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按第五条规定赔偿。

      第三条 损坏、丢失玻璃器皿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一)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二)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三)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玻璃器皿损坏或丢失者。

      第四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玻璃器皿的损坏,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一)因器皿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二)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五条 玻璃仪器赔偿本着教育、引导、提醒为主,以师生树立责任意识和严谨认真态度为原则,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玻璃器皿损坏和丢失,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原价:50元以下(含50元) 赔偿:100%

    原价:50.00元以上 赔偿:50%(最低为50.00元)

      第六条 如实验过程中发生玻璃器皿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教师要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实验中心。如因实验教师在玻璃器皿使用中,没有事先教授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玻璃器皿损坏者,或者玻璃器皿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验教师要承担责任。

      第七条 除实验教学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内部调用的玻璃器皿外,任何人不得将玻璃器皿借出实验室,擅自挪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第八条 实验中心组织随时抽查玻璃器皿的使用情况,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及时汇报玻璃器皿的损坏情况。

      第九条 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要填写玻璃器皿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三份,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材料采购人员提出处理结果后,提交实验中心主任核定,由赔偿责任人到实验中心材料管理部门,按第五条规定赔偿。

      第十条 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不给实验成绩。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有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规定执行。

    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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