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经2018年9月12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制度。
一、院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长)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行政副院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院长)负责。
三、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对住宿学生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负责。
四、各分管副院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五、各系主任,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六、各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消防安全负责。
七、教职员工,对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员,应履行相关消防责任。
九、进行24小时以上连续性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应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十、参加实验人员,应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在校学生,应履行相关消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