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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自主设立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自主设立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提前布局未来学科方向,鼓励相关教师科研协作并形成优势力量,学院拟在总体组织框架下自主设立科研机构,研究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应遵循以下办法。

    一、研究机构的设立

    (1)申请流程:研究机构的设立原则上应由五人以上研究人员联合申请,各系审核并推荐到学院,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应否设立。

    (2)申请条件: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学院科技发展长期规划;具有一定研究基础,三年内应承担该方向科研项目,且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3)负责人认定:研究机构负责人由所在系提名,学院认定。

    二、研究机构的管理

    (1)研究机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单独设立党支部,但研究机构必须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

    (2)研究机构可以以独立身份组织学术会议,但须报学院备案。

    (3)研究机构不设印章,不独立签署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4)研究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工作场所,可在原有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基础上挂牌。

    (5)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所设研究机构进行考核。

    三、研究机构的职责范畴

    (1)团结协作,勤勉努力,共同推进某一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的高质量发展。

    (2)开展业务范围之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3)协助学院进行业务范围内的学科建设工作。

    (4)牵头组织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接学术会议等活动。

    四、研究机构的变更、注销和撤销

    研究机构的变更、注销和撤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21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
    2020年12月22日
    作者:  编辑:马研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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