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人才培养>>研究生教育>>正文
    [转]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校研院字〔2007〕3号

      一、为切实把好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关,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博士学位论文在评审过程中能够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确保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即指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及评审专家的信息。

      三、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分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由研究生院按比例抽检进行的“双盲”评审;一种是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的“双盲”评审。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内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审专家的选定、论文送审及评审意见回收统计工作。

      五、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按二级学科分类的专家数据库,每个二级学科至少应有15-20名左右的专家。列入数据库的专家一般应是全国各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尽可能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学科,应建立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专家数据库要及时进行更新。

      六、研究生院每学期按10%-20%的比例对全校所有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随机抽检。研究生院负责被抽检到的每位学位申请者的论文的两份评审工作,其余的论文评审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进行。学位办公室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书后反馈给相关培养单位。对于对论文提出异议的专家的论文评审意见书,在隐去专家信息页(此页在答辩结束后归档)后,反馈给相关培养单位。

      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对除研究生院抽检的论文以外的其他学位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并进行“双盲”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1、各培养单位对本学期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按不少于25%的比例进行抽检,具体抽检办法可自行制订。凡被抽检到的博士学位论文,其论文评阅须全部进行“双盲”评审;
      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由各培养单位的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从专家数据库中选定;
      3、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博士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3名,但要有充分的理由,报所在培养单位的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小组批准;
      4、进行“双盲”评审的论文中的任何部分不能出现泄露作者及指导教师姓名的内容,攻博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只标注为第几作者或第几参加人即可。各培养单位在收到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后,应仔细检查其博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双盲”评审的要求,并进行编号,及时将学位论文寄送给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书直接寄回学院指定的负责人处,由指定的负责人进行统计处理,并将评审的总体结果通知博士生本人及其导师。对于对论文提出异议的专家的论文评审意见,须在隐去专家信息页(此页在答辩结束后归档)后,反馈给博士生本人及其导师,以保证专家信息的保密性。对于对论文有不同意见的评审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5、各培养单位须将被抽检到的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八、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内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全部进行“双盲”评审,所有评审意见须寄回学位办公室。其它要求按本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送审工作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十、对专家评审结果的处理办法见《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校学位字[2007]1号)第五条的规定。

      十一、参与“双盲”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以保证“双盲”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探评审专家信息。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上半年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十三、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07年3月5日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校学位字〔2007〕1号

    (于2006年12月28日经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对属于跨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聘请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论文评阅人应该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该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并在近几年内有科研成果的专家。

      二、论文评阅人为5—7人,其中最多只能聘请1位校内专家。要注意扩大校外评阅专家的范围,同一单位的评阅专家不能超过2人,并且在长春市聘请的评阅专家最多不能超过3人。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论文评阅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占评阅人总数的2/3以上(含2/3)。指导教师不能做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意见至少要收回5份,所有收回的评阅意见均为有效评阅。

      三、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
      A. 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 建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 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答辩;
      D. 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评阅专家名单须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主席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各单位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1个月的评阅论文时间。

      五、专家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B”的,学位申请人需对评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复。回复意见经指导教师签字后连同学位论文以及专家评阅意见一并送交到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可召开会议,也可成立由3位或3位以上委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定。审定内容主要包括:
      (1)论文需要进行修改的程度以及修改论文所需时间;
      (2)修改后的论文是否需要聘请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进行复评或者全部重新进行评审。
      审定意见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主席签字同意后与学位申请人的回复意见一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修改后的申请学位论文须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一份为“C”的,学位申请人应对申请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论文修改完成后应聘请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评阅意见为“C”的,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4.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D”的,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5. 聘请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进行复评时,学位申请人应同时提供评阅专家的原评阅意见以及对申请学位论文的修改情况说明。
      6. 若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评阅专家给出的“C”或“D”的评阅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A”,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六、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上半年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作者:  编辑:  (点击: )

    上一条:[转]关于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转]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