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学院简介>>规章制度>>正文
    各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各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一、党委书记责任

      院党委书记与院长(主任)共同领导和检查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党群系统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具体责任。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党政班子党风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班子成员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

      二、院长(主任)责任

      院长(主任)与院党委书记共同领导和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院党委书记一起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学院和本单位行政系统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具体责任。

      三、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职责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协助党委书记、院长(主任)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负责分管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及时参加党政班子党风和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履行相应职责。提出加强中层单位党政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汇报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系主任责任

      系主任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负责。应邀参加中层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向中层班子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及时向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党支部书记职责

      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应邀参加院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向中层班子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监督检查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放任包庇甚至纵容他们违法违纪的按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
    2015年5月25日
    作者:  编辑:  (点击: )

    上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守则

    下一条:学院本科实习教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