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学院财务支出的合理性,本着节约、安全、有效利用资金,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特制定学院财务支出的有关规定。
1、财务支出实行学院主管财务院领导“一支笔”的制度,除专项经费外,其它所有费用的支出均由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最后由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报销。
2、购买办公用品一次性支出在三百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由行政副院长批准;超过五百元的由院长批准;超过五千元的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差旅费、会务费、招待费由主管院领导提请,报院长批准,经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报销。
4、办公用车由办公室主任掌握,汽油费支付由办公室主任控制,行政副院长批准;去校外办事需要乘出租车的,事先应征得主管院长同意,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后,经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报销。
5、专项经费的支出由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签字报销。
6、学院其它经费的支出,均需经院长、书记协商同意后支付,并由院长、书记共同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7、学院成立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政班子成员和办公室主任组成,院长为组长,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对学院各项资金收支运行情况,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管理。所有经费卡由办公室主任管理,并负责学院的日常财务管理事务。
8、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学院各项经费的预收支、决算报告的审议;学院内各项经济政策的审议;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提出与审议;重大经济合同的事前把关和审议;每学期视情况随时对学院各项经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议。
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