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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施细则

    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施细则

    (经2015年3月30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依规治院,保证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的作用,促进学院和谐发展,根据《吉林大学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依据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行使岗位权利,履行岗位职责,研究并处理学院重要工作事项的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和院长助理。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等工作时,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参加;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系主任可列席参加。学院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传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讨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确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落实年度目标管理及考核相关工作,讨论并发布文件、规章制度、合作协议。

      3、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需由学位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4、讨论决定年度人员补充计划、岗位设置、人才引进、考核、奖惩、出国、聘任和拟聘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唐敖庆特聘(讲座)教授、长白山学者特聘教授等的推荐人选。

      5、讨论决定系主任、副主任、实验室主任、机关科级干部任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保密、工会、共青团、统战、离退休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6、研究决定财务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5000元人民币及以上)、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配置、奖酬金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

      7、讨论决定年度招生计划、研究决定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心理健康指导、表彰奖励、违纪处分、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8、研究制定维稳工作方案,排查和解决影响学院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

      9、各分管领导汇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并提出本周工作计划。

      10、审议或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周一上午8:30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凡涉及党建、干部及思想政治工作等由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务及行政管理等议题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时,至少有一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与会人员应在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持赞成意见的组成成员超过到会组成成员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回避。负责会议记录的列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负责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应协助分管领导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和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如确有必要,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在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时通过邮箱向系主任、党支部书记等有关师生通报或通过学院网页公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党政联席会议没有研究决定的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不得随意表态或承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明确指定具体负责人组织落实,负责人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或院长报告,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书记或院长请假。

      第十五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于例会前一周周五上午提交学院办公室主任进行汇总并报院长、书记审定,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应做好会议讨论的相关准备。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3年11月4日制定的《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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