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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的意见

    吉大生农字〔2006〕15号

    关于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学费”的规定,及校发〔2005〕63号《关于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彻底解决学生欠交学费、宿费的问题,经2006年12月5日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每学年开学二周内,学生应主动交纳学费及住宿费,否则不予注册(研究生每学期必须到学院马研老师注册,不在学院注册者不予录入成绩)。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应积极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完后方可予以注册。既不贷款也不交费的学生,学习成绩不予录入。

      二、既不交费也不贷款的学生,取消其评奖、评优、保送研究生、转专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

      三、欠费的学生,学院不予办理答辩手续,不发放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不发放派遣证,不办理离校手续。

      四、本校教职工应带头交纳各种费用,对于欠交学费、宿费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以校内津贴抵补所欠学费。

      五、对现已欠费的学生(贷款除外),要求在12月底前交齐所欠款项,否则下学期学院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以前的学习成绩作废,建议学校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六、学院院办、教务、研究生秘书、学生办主任要严格按学校及学院规定,认真审查学生交费情况,如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学生毕业后仍有欠费现象发生者,学院将予以严厉批评,责任者承担学校的损失。

      七、研究生导师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学院做好学生工作,督促所属学生按时交纳各种费用,避免学生欠费现象的发生。

    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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